商会章程
苏州市吴江区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苏州市吴江区河南商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河南籍人士、企业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投资注册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即团结全体会员,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各会员之所长,整合会员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两地经济发展的纽带、沟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积极反映民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吴江区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吴江区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敦煌路377号黄家溪商会大厦11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依法经营,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穿针引线;
(二)组织相关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的研讨;
(三)促进会员、企业、银行、政府之间的联系,为会员企业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开辟渠道;
(四)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开展有关咨询、法律和业务培训,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扩大影响,提高会员的知名度;
(六)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七)听取、汇集并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入会代表须为河南籍的自然人在苏州市吴江区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股人等,持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守法经营,资信良好。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商会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团结与信誉;
(三)遵守本会管理制度,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向入会申请人发出同意入会和缴纳入会费的通知;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如有需求,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可获得本会符合法律和商会章程的支持和帮助;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会员除名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并在本会刊物和网站上通报。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商会章程,监督商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六)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
(七)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任务;
(八)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九)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十)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公众影响和社会信誉;
(三)热衷商会工作,积极参与组织商会的活动;
(四)关注慈善公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十四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四)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决定召开临时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报告财务状况;
(八)听取近期会员工作的情况通报,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其他认为属于重大事宜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经会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行使第二十五条的第(一)、(四)至(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经会长或者1/2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五)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目标;
(六)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六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党的建设
第五十七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八条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六十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六十一条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十二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六十三条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七条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六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2024年11月18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