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架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商会章程,监督商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六)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
(七)讨论决定商会的工作任务;
(八)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九)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十)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在行业内具有良好公众影响和社会信誉;
(三)热衷商会工作,积极参与组织商会的活动;
(四)关注慈善公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十四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四)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决定召开临时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报告财务状况;
(八)听取近期会员工作的情况通报,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其他认为属于重大事宜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经会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行使第二十五条的第(一)、(四)至(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经会长或者1/2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五)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目标;
(六)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